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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火股份: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2-07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聘程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河南
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工程师、总会计师、安全监察与应急管理局局长、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
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组设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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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工作组向提名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提案,经提名委员会
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及以
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以专人送达、电话、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
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
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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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
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
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
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
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3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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