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种类: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用途: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3、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50 亿元(含)。 4、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00 元/股(含);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 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5、回购股份数量:按照回购金额下限 2.5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20 元/股测 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1,250.00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6%; 按回购金额上限 4.5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2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不 低于 2,250.00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0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6、回购股份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7、回购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8、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9、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在股份 回购期间尚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尚无明 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拟实施相关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风险提示: (1)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方 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存在因未能及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 1 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 无法全部授出和股份注销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 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操作,回购股份方案存在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董事会第九届十四次会议,以 9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 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 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积极性,促进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在综 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 上,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股权激 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以及《回购指引》规定的条 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2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2、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00 元/股(含本数),未超 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 司股票价格、经营及财务状况等确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发 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 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 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 亿元(含)且不超过 人民币 4.50 亿元(含)。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金额下限 2.5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2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1,250.00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6%;按回购金额上限 4.50 亿 元、回购价格上限 2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2,250.00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0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3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 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 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 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 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 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 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票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2.5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2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1,250.00 万股,约占公司 4 总股本的 0.56%,假设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 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6,161,590 0.27 18,661,590 0.83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243,188,979 99.73 2,230,688,979 99.17 总股本 2,249,350,569 100.00 2,249,350,569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 股份数量为准,下同。 2、按回购总金额上限人民币 4.5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2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2,250.00 万股,约占公司 总股本的 1.00%,假设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 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6,161,590 0.27 28,661,590 1.2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243,188,979 99.73 2,220,688,979 98.73 总股本 2,249,350,569 100.00 2,249,350,569 100.00 四、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 能力、未来发展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 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5,614,877.86 万 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 2,163,455.71 万元,货币资金 987,588.57 万元,2024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2,831,403.90 万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53,838.50 万元。 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4.50 亿元测算,本次回购金额约 占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 分别为 0.80%、2.08%,因此,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 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 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股 5 份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 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 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 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 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在股份回购期间尚 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未来三个月、未来六 个月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拟实施相关计划,公司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 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 成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上述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若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6 为了保证本次回购股份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维护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账户;根据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 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 的其他事宜。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 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八、回购方案风险提示 1、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 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存在因未能及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 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和股份注销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操作,回购股份方案存在调整、 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公司董事会第九届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