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由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 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 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 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 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特此说明。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