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4-06-28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植德(证)字[2024]026-2号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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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植德(证)字[2024]026-2号
致: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紫光股份”“上市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紫光股份
的委托,担任紫光股份拟通过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
的方式分别向H3C Holdings Limited、Izar Holding Co购买其所持有的新华三集团
有限公司合计3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格式准则》”)及《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上市指引1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纳入本次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
项核查意见。
紫光股份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已作出承诺:紫光股份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对
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
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所同意紫光股份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专项核查意
见相关内容,但紫光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紫光股份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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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期间及核查范围
(一)核查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上市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期间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公告《重组报告书》
前一日(即 2023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4 年 6 月 7 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上市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为: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 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
负责人;
4.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 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核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
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存在使用自营业务股
票账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截至2024年6月
7日,中信建投自营业务股票账户合计结余上市公司股票51,057股,资产管理业务
股票账户合计结余上市公司股票411,000股。
中信建投就核查期间股票交易行为,出具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方
关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并承诺如下:
“本企业买卖紫光股份股票基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
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紫光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
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企业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企业买卖紫光股份股票。
本企业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
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企业的
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除中信建投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及其自查情况,
在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主体在核
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
影响。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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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孙冬松
曹亚娟
202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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