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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4-06-28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紫光股份”)拟通过全资子
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H3C Holdings Limited 购买
所持有的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三”)29%股权,以支付现金的
方式向 Izar Holding Co 购买所持有的新华三 1%股权,合计收购新华三 30%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
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 上市公
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6月7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六)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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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不存在买卖紫光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存
在使用自营业务股票账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进行紫光股份股票交易的情况。
截至2024年6月7日,中信建投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合计结余紫光股份股票
51,057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合计结余紫光股份股票411,000股。

    中信建投证券就自查期间股票交易行为,出具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
情方关于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并承诺如下:

    “本企业买卖紫光股份股票基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
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紫光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
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企业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企业买卖紫光股份股票。本企
业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
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企业的股票交
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主体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紫光股份
股票的行为。

    四、自查结论

    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
息泄露。根据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
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除本自查报告“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

                                   2
票的情况”所列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紫光
股份股票的行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
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根据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
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
息,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
查范围及其自查情况,在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
前提下,前述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特此报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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