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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济药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4-05-30  

              关于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四年五月


                1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

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济药业”)的委托,

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

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广济药业如下保证:广济药业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

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2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

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

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

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济药业本次回购注销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

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

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

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

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湖

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公司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鄂国资考分[2021]69 号),原则同意广济药业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三)2021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对《湖

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4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2-008)。

    (四)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

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根据公司其他独

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青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广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2-010)。

    (六)2022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

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5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

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7 日,向符合条件的 118 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 86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52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3 月 29 日,本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

次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公司实际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864.90 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市,

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343,999,939 股增加至 352,648,939 股。

    (八)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 2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九)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6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1 日,同意公

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6.2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2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预留

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2)。

    (十一)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3)。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8,000 股,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2 名,回购价格为 3.52 元/股,回购

资金总额为 696,960 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目

前的 352,648,939 股减少至 352,450,939 股。

    (十二)2022 年 12 月 22 日,本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

的预留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公司实际向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


                              7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52.30 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 上 市 ,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由 352,450,939 股 增 加 至

353,973,939 股,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

    (十三)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

的核查意见。

    (十四)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五)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十六)2024 年 1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3,000 股,本次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 2 名,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3.52 元/股(对应限制性股票 48,000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8
的回购价格为 4.23 元/股(对应限制性股票 65,000 股),回购资

金总额为 443,910 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53,973,939 股减少至 353,860,939 股。

    (十七)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

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对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未

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

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及数量

    1、回购注销原因

    (1)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

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

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9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已主动离职。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前述人员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公司应回购注销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2)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公司层面业绩要求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2023 年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0 年复合增长率一档、二档目标
值分别为 15.00%、34.30%(即 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一档、二档目
标值分别需达到 104,661.95 万元、166,695.29 万元);
2、2023 年净利润相对于 2020 年复合增长率一档、二档目标值
分别为 15.00%、33.70%(即 2023 年度净利润一档、二档目标值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
分别需达到 10,691.68 万元、16,801.44 万元)。                                  《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3、2023 年度 EOE 达到考核目标 19.50%;                                         度营业收入为 73,781.95 万元;
4、2023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 90.00%。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上      的净利润为-14,024.81 万元,
市公司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与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2、上述“EOE”为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      期的业绩考核目标相差较大,本
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
励计划成本摊销影响),对标企业数据来源于 Wind 呈现的 EBITDA 值,平均净资产为   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
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算术平均值。                                               能达标。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营业收入、净利润

和 EOE 影响较大的资产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

情况,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同行业公司按照 Wind 二级行业“制药、生物科技与生命科学”划分。


        由于本激励计划实施以来,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公司业绩指标的

增长受到影响,公司 2023 年度的业绩指标未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10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数量及价格

    (1)数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2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102,000 股,约占回购注销

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3%。

    因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对应的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合计为 390.36 万股,约占

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10%,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332.04 万股,

预留授予部分 58.32 万股。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 400.56 万股,

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13%。

    (2)价格

    ①离职人员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由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对应的 2021 年度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收,未实际派发,因此本次回

购注销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因个

人原因主动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52 元/股(对应限制性股票 10.20 万股)。


                              11
    ②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

    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对应的 2021 年度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收,未实际派发,因

此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

调整。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3.52 元/股(对应限制性股票 332.04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23 元/股(对应限制性股票 58.32 万

股)。

    3、回购注销的金额与资金来源

    (1)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回购金额为

359,040.00 元;

    (2)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金额合计为 14,154,744.00 元;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14,513,784.00

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

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12
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

原因、数量、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

减资程序,办理股份注销手续及减资的变更登记手续。




                            1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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