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2024-08-31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8 月 30 日
致: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骏式、彭
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在《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
件。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等
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下午15:30在湖
北省武穴市大金镇梅武路100号大金产业园行政楼二楼会议室。以现
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与
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4 人,代表股份 103,812,3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67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87,592,0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03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3 人,
代表股份 16,220,3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3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共 163 人,代表股份 16,220,3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3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3 人,代表股份
16,220,3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363%。
3、公司在任董事 9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9 人;公司
在任监事 3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 人;公司全部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会议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和修改原有提案内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
本所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3,215,4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250 %;反对 483,383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656%;弃权 113,5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5,623,39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3199%;反对 483,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801%;弃权 113,5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99%。
表决结果:郭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选
举的独立董事当选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的
比例未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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