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9 月 27 日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骏式、彭 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 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 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 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并于2024年9 月1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等相关文件。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 记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湖 北省武穴市大金镇梅武路100号大金产业园行政楼二楼会议室。以现 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 方式等与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7 人,代表股份 102,714,9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35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87,592,0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03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6 人, 代表股份 15,122,9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2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共 76 人,代表股份 15,122,9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2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15,122,9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226%。 3、公司在任董事 9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9 人;公司 在任监事 3 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 人;公司全部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会议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和修改原有提案内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 本所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选举胡立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2,455,07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863,00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2814%。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②选举龚铖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2,448,8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856,78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2403%。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③选举郭韶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2,448,95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856,88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2409%。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④选举方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2,484,5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892,48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763%。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⑤选举刘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2,448,9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856,86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2408%。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⑥选举石守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2,448,9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856,8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2409%。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选举郭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2,484,44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892,3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756%。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②选举洪葵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2,448,8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856,7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2402%。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③选举梅建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2,448,8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856,7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2403%。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3)会议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选举严婷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2,484,4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892,4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759%。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②选举向伶双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02,448,8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4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856,7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2403%。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