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 年6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邱银富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6,486,476,76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214,199,14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9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272,277,62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2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37,399,53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9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37,378,63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5%。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婷、张晓武作为本次会议的见 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4,75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34%;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2%;弃权345,8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75,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3906%;反对 1,37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8%;弃权 345,81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246%。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2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4,862,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5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85,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683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8%;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32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4,862,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5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85,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683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8%;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 数的0.632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4,862,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5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85,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683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8%;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32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4,791,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8.5657%;反对741,685,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43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54,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0088%;反对7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4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六《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4,668,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21%;反对 1,8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91,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1654%;反对 1,8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七《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162,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959%;反对 14,544,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 同意 22,855,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1.1104%;反对 14,544,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8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 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八《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1,162,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959%;反对14,544,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55,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1.1104%;反对14,544,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 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九《关于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2,956,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0438%;反对 742,750,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5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89,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1606%;反对 1,8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 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十《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等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5,161,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1%;反对 3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084,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354%;反对 3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7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需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十一《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6,111,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36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34,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0238%;反对 36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 通过。 提案十二《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2,83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814%;反对 33,63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1,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585%;反对 33,63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4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婷、张晓武作为 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