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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2024-12-1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
股份”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界定、审
议和披露程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
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关联交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
不得损害交易任何一方、特别是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二)定价公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标准。
    (三)程序合法,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董事会对该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权,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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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首钢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务部门
    作为公司关联交易财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有
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培训,以及组织贯彻执行、
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关联交易事项的数
据管理、审议议案提交和披露资料准备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关联交
易事项的审议和披露工作。
   第八条 相关专业部门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时,及时履行关联
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
    (一)按本制度规定与关联人签订购销、服务等合同协
议并严格按合同协议执行;
    (二)及时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账实核对;
    (三)按要求向财务部门报送关联交易完成情况统计表;
    (四)对本单位当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并上报
财务部门。
                    第三章 关联人管理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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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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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所述情
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四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
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上述界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
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关联交易事项及原则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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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
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
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
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
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
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
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
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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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
上述原则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内容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
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确定的方法、付款方式等。合同或
协议签署后严格按约定内容办理收付款等结算手续,不得形
成大股东资金占用,不得侵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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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
会做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
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
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以下规定: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
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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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提供借款。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
的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外,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日常关联
交易、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
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等情形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公司不得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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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
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一)至(三)
项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七)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按
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
               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十六条第(十三)项至
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
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
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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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
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
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根据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按照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
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
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
常关联交易,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果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
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
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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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按照与关联人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
记录发生的关联交易标的及金额,及时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
发生额及往来余额进行对账,确保双方数据一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在上年度
实际结算价格和购销量基础上,考虑原燃材料和产品交易量
及价格变化等因素影响,对本单位当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
理预计并上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
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若关联人数量众多,公
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
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披露
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
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公司对日常
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
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
下的不同关联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七章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
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的基本财
务指标应当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
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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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金融服务协议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在资
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
务报告,并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
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
易,应当制定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分
析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
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披露。关联交易存续期间,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
情形,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过一年的金融服务协
议,约定每年度各类金融业务规模,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且协议期间财务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业务违约、
资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风
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就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和业务风险状
况、资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以及不存在其他风险情形等予
以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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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
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提交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按照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类别统计每年度的发生额、余
额,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八章 其他关联交易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除日常关联交易和财务公司关联
交易以外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关
联交易时,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
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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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
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
修改。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八届十二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北首股董发〔2022〕3 号)同
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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