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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管理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24-12-11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管理服务协议》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经2021年12月20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首钢股份”)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首钢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
协议》(以下简称“原《管理服务协议》”),由本公司为首钢集团
下属14家标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在原《管理服务协议》执行过程中,首钢集团因业务调整,设立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首美分公司(以下简称“首美分公司”),将其
全资子公司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首公司”)
的核心铁矿石业务划转至首美分公司,中首公司主营业务变为物业、
酒店管理。考虑到分立后的中首公司主营业务与本公司提供的管理服
务内容无关,首钢集团提出由首美分公司代替中首公司成为首钢股份
的管理服务对象。经2023年9月28日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首钢股份与首钢集团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之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为原《管
                                 1
理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管理服务协议》的其余部分
继续有效。
    鉴于原《管理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
期,根据公司运营实际,经与首钢集团协商,现双方拟重新签署《管
理服务协议》,管理服务期限3年。
    (二)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因首钢集团为公
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56.87%),首钢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次协议签署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有关审议程序
    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
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共有董事8
名,其中关联董事邱银富、孙茂林、李明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
董事全票同意通过上述议案。
    本次协议签署事项已经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规定,本次
协议签署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关联方首钢集团将回避表决。
    (五)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2
    法定代表人:赵民革
    注册资本:2,875,502.497783 万元
    成立日期:1981 年 5 月 1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00015
    经营范围: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
通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
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
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主办《首
钢日报》;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广告;设计和
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首钢日报》发布广告;污水处理及其再
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文艺创作及表演;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
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100%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56.8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历史沿革、今年发展状况及相关财务数据
    1.历史沿革
    首钢集团前身是石景山钢铁厂,始建于 1919 年 9 月;1958 年 8
月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厂更名为石景山钢铁公司;1967
                                      3
年 9 月 13 日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公司更名为首都钢铁
公司;1981 年 5 月,首都钢铁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 726,394
万元;1992 年 3 月,首都钢铁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
首钢总公司。
    1996 年 9 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冶金工业部办公厅下
发《关于同意首钢总公司进行集团化改革的通知》(京政办函[1996]
78 号),同意以首钢总公司为母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以资产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2009 年 1 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首钢
总公司等 5 家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注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即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同年 4 月,前述股权划转事
宜完成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至此,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首钢总公司 100%的股权。
    2017 年 6 月,首钢总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
司,企业名称由“首钢总公司”变更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注册
资本变更为 2,875,502.497783 万元。
    2.近年发展状况
    近年来,首钢集团持续做优做强钢铁业,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
深耕产品、质量、成本、服务、技术“五大优势”,“制造+服务”
综合竞争力持续提升;抓住冬奥历史性机遇,深入推进工业遗存和冬
奥遗产可持续利用,加快北京老工业区崛起,打造“一起向未来”的
城市复兴新地标;积极推进曹妃甸园区、首秦园区开发建设,在京津
冀协同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践行新发展理念,不断深化产业聚
焦、产融结合,大力推进新产业发展;围绕城市更新、政府所急、百
姓所需,打造城市综合服务商;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形成以矿产资
源、静态交通运营管理、供应链金融服务为主的境外产业布局。

                               4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2023 年末总资产 52,700,728 万元,净资产 10,799,568 万元,
2023 年度营业收入 23,741,583 万元,净利润 243,416 万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因首钢集团为公
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6.87%),首钢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
次协议签署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首钢集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重新签署的《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为首钢集团下列下
属单位提供协议约定的管理服务: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企业性质     (万元人民           与甲方关系
                                                 币)
                               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之
 1                             分公司(国有                -
        公司                                                  分公司
                               独资)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   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
 2                                                341395
        限责任公司             (国有控股)                     股 61.06%
                               其他有限责任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
 3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70000
                               公司                           股 90%
        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   其他有限责任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
 4                                             176213.76
        任公司                 公司                           股 70%
                               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   (非自然人投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
 5                                            181990.8535
        公司                   资或控股的法                   股 100%
                               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
 6      北京首钢气体有限公司                      7546.2
                               (法人独资)                     股 100%
                               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宁波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之
 7                             分公司(国有                -
        首美分公司                                            分公司
                               独资)
        北京首钢鲁家山石灰石   其他有限责任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
 8                                                  3600
        矿有限公司             公司                           股 35%
        北京首钢物资贸易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
 9                                              8400.026
        公司                   (法人独资)                     股 100%
        北京首钢铁合金有限公   其他有限责任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
 10                                                 1200
        司                     公司                           股 35%


                                       5
                              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
 11    首钢凯西钢铁有限公司                  150000
                              资或控股的法            股 100%
                              人独资)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管理服务期限中的每个会计年度内,就每一家管理服务标的支付
的管理服务费用计算方式为:按照该管理服务标的被管理的资产总额
的 3‰计算,该管理服务标的被管理的资产总额指其上一年度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扣除经双方核定的未在管理服务范围内的资产总额(如
有)。
      (一)在此基础上根据管理服务标的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ROE)
给予一定折扣:ROE≥6%的单位,管理服务费按 100%支付;4%≤ROE
<6%的单位,管理服务费按 80%支付;0%≤ROE<4%的单位,管理服
务费按 60%支付;ROE<0%的单位,管理服务费按 40%支付;特殊情况
下,净资产为负、当期净利润为正的单位,管理服务费按 100%支付;
净资产为负、当期净利润为负的单位,管理服务费按 40%支付。
      (二)当年利润总额为负且未完成经营目标的管理服务标的,管
理服务费按 20%支付。
      五、拟签署《管理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签署协议较原协议调整内容
      1.协议服务标的调整
      管理服务标的企业由原来的 14 家调整为 11 家,减少的 3 家企业
为: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迁安首钢迁钢宾馆有限公司、秦皇岛首
钢机械有限公司。
      2.调整部分标的企业的被管理资产范围
      在管理服务期限内,管理服务标的企业被管理的资产范围根据首
钢股份实际提供的管理服务范围由双方核定。
      3.管理服务费用计算方式调整

                                      6
    为更好地体现首钢股份管理服务成果,有效保证标的企业完成年
度经营目标,增加“当年利润总额为负且未完成经营目标的管理服务
标的,管理服务费按 20%支付”条款。详见本公告第四项“定价政策
及定价依据”。
    (二)协议主要内容
    首钢集团(协议“甲方”)与首钢股份(协议“乙方”)拟重新
签署的《管理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包括:
    1.管理服务标的
    详见本公告第三项“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2.管理服务的原则
    在管理服务期限内,甲方授予乙方一定事项的管理权限,乙方为
管理服务标的提供管理服务,以协助管理服务标的建立和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强化规范运作,提升盈利能力。
    在管理服务期限内,甲方作为管理服务标的股东应享有之所有权、
收益权、处置权等不因本协议的签署发生任何转移和变更,该等权利
仍归属于甲方,管理服务标的在管理服务期限内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均由甲方自行享有或承担。
    在管理服务期限内,管理服务标的的股权结构不因本次管理服务
的提供而发生任何变化。
    在管理服务期限内,管理服务标的企业被管理的资产范围根据乙
方实际提供的管理服务范围由双方核定。
    3.管理服务的内容
    在管理服务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整体管理框架下,为管理服务标
的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委派人员到管理服务标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贯彻落实甲
方的经营和管理目标,促使管理服务标的经营生产、质量效益等企业

                             7
经营活动各方面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2)组织管理服务标的编制经营预算,按甲方要求制定、调整
经营目标,并监控管理服务标的经营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适时
给予指导、协助,促使各管理服务标的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3)在大宗战略资源配置上提供市场分析,评估管理服务标的
制定的供应和销售计划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降低管理服务标的成本。
    (4)根据乙方对钢材产品销售市场的了解,调节管理服务标的
的产能,并在市场开发和应用、渠道建设、客户服务等方面提供指导。
    (5)为管理服务标的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指导,在一定权
限范围内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安排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为管
理服务标的提供支持。
    (6)为管理服务标的提供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技术、质量、
节能减排等标准、规程和规范方面的支持,组织管理服务标的完成上
述标准、规程和规范的建立、健全、完善,协助管理服务标的为达到
上述标准、规程和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7)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健全管理服务标的的经营核算和
管理报表体系,监控体系运行,满足甲方及管理服务标的的管理需要。
    (8)为管理服务标的提供重要制度、规则制定方面的专业管理,
并组织实施。
    (9)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协同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参与管理标的
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治理、组织架构、发展战略、计划预
算、财务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风险管控、科研创
新、产品制造等,审批权限范围内决策事项,权限外事项为管理服务
标的、甲方决策提供意见。
    4.管理服务期限
    管理和服务期限为 3 年,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8
31 日止;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提供管理服务,双方应于管理服务期
限届满前协商确定续签事宜,并重新签订协议。
    5.管理服务费及其支付
    管理服务费的计算方式详见本公告第四项“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
    甲方支付的年度管理服务费以协议约定的被管理的资产总额、本
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ROE)的预算值计算,按月度结算,
并于所有管理服务标的本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天内按照协议约定
的计算方式确认当年应向乙方实际支付的管理服务费用,在次年二季
度对上一年管理服务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6.生效条款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经双方有权的内部决策机构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履行其义务,给其他方造成实际
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六、交易目的和影响
    为解决与避免同业竞争,首钢集团曾承诺“首钢股份将作为首钢
集团在中国境内的钢铁及上游铁矿资源产业发展、整合的唯一平台,
最终实现首钢集团在中国境内的钢铁、上游铁矿资源业务整体上市”。
鉴于本公司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钢铁行业生产和管
理经验,为更好的发挥首钢股份的平台优势和钢铁生产协同效应,自
2016 年起,公司通过与首钢集团签署《管理服务协议》的方式,为
首钢集团下属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钢铁及上游铁矿资源企
业提供管理服务,以强化标的企业规范化管理,提高盈利能力。
    自首次签署《管理服务协议》以来,首钢股份提供管理服务的标

                              9
的企业协同更为密切、管理更为顺畅。因此,公司拟与首钢集团签署
《管理服务协议》,继续为首钢集团下属钢铁板块资产和业务提供管
理服务,以协助标的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管理
水平,强化规范运作。
    本次协议签署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规范运作,
有效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公司与首钢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累 计 发 生除 本次交 易 外 的各 类日常 关 联 交易 金额为 : 关 联采 购
3,971,761 万元,关联销售 151,024 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 2024 年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审议
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
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此议案。本次拟签署《管理服务协议》
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并
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九、备查文件
    (一)八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2024年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决议
    (三)八届十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

                                  10
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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