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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8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 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召开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邱银富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3人,代表股份6,489,604,17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7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14,178,24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7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1人,代表股份1,275,425,93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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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8 人,代表股份 40,457,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8 人,代表股份 40,457,63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4%。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张莹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
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2,709,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8%;反对 5,2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07%;弃权 1,65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62,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2.9575%;反对 5,2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419%;弃权 1,659,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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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的 4.1006%。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
通过。
    提案二《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3,674,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86%;反对 4,6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22%;弃权 1,24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28,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3442%;反对 4,6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17%;弃权 1,243,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74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2,346,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64%;反对 6,2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24%;弃权 23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69,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9635%;反对 6,2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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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611%;弃权 232,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754%。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 4,420,769,800 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
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关于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2,349,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65%;反对 6,2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35%;弃权 205,2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72,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9705%;反对 6,2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222%;弃权 205,244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073%。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 4,420,769,800 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
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斯亮、张莹作为
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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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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