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 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召开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邱银富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3人,代表股份6,489,604,17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7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14,178,24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7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1人,代表股份1,275,425,93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63%。 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8 人,代表股份 40,457,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8 人,代表股份 40,457,63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4%。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张莹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 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2,709,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38%;反对 5,2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07%;弃权 1,65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62,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2.9575%;反对 5,2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419%;弃权 1,659,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2 总数的 4.1006%。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 通过。 提案二《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3,674,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86%;反对 4,6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22%;弃权 1,24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28,2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3442%;反对 4,6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17%;弃权 1,243,7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074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2,346,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64%;反对 6,2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24%;弃权 23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69,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9635%;反对 6,25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3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611%;弃权 232,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754%。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 4,420,769,800 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 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关于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62,349,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65%;反对 6,2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35%;弃权 205,2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72,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9705%;反对 6,2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222%;弃权 205,244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073%。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 4,420,769,800 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 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斯亮、张莹作为 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4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