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焰控股: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06-27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积极回
报投资者,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和《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公司
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
展规划、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未来三年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项目投
资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
定性和可操作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四)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弥
补亏损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足;
3.公司下一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符合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应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第三款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具体情形确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
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
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
当年净利润 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
内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
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
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上市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
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上
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二)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
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
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意见后,制定、审议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三)在回报规划期内,因公司外部或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确有必要调整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新的回报规划应符合制
定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原则,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详细
论证,有关议案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