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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子高科:山子高科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30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人员组成,
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经过半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但在有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
的情况下有权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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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调查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对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
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特殊原

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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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经董事会批准,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推荐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或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同董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有泄密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

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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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过”、“以外”、“高

于”、“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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