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子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山子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定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下午 2: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金砖大厦 35 层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张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4 人,代表股份 2,989,501,00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9026%。 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110 人,代表股份 80,907,02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8093%。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2023 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6、《关于 2024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7、《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8、《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0、《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听取了 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47,324,8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482%;反对 22,913,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463%;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9,124,2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208%;反对 22,913,53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728%;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3%。 2、《2023 年度监事会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49,579,0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3216%;反对 20,659,3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6729%;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378,4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629%;反对 20,659,372 股,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308%;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3%。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56,199,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372%;反对 14,039,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572%;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7,998,514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158%;反对 14,039,27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79%;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3%。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46,692,9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276%;反对 23,515,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7659%;弃权 1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492,35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522%;反对 23,515,33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049%;弃权 19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9%。 5、《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55,611,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181%;反对 13,033,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245%;弃权 1,763,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7,410,67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007%;反对 13,033,704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8547% ; 弃 权 1,763,0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4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6、《关于 2024 年度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51,860,1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3959%;反对 18,264,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5949%;弃权 2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3,659,54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377%;反对 18,264,74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79%;弃权 2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4%。 7、《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53,782,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4585%;反对 16,455,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5360%;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5,581,81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761%;反对 16,455,96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176%;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3%。 8、《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52,763,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4253%;反对 15,881,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5172%;弃权 1,763,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4,563,20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370%;反对 15,881,168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3184% ; 弃 权 1,763,0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46%。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54,268,3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股份的 99.4743%;反对 15,702,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5114%;弃权 4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6,067,71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671%;反对 15,702,16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007%;弃权 4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2%。 10、《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54,603,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4853%;反对 15,634,4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5092%;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6,403,31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754%;反对 15,634,46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183%;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3%。 11、《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37,136,6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164%;反对 33,101,7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781%;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8,936,03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275%;反对 33,101,74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662%;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3%。 12、《关于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36,578,6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股份的 98.8982%;反对 33,659,7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963%;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8,378,03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488%;反对 33,659,74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449%;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3%。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57,204,7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5700%;反对 13,033,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4245%;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004,08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390%;反对 13,033,70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547%;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3%。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 尚斯佳(签名)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