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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东电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1-10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7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 9

第六章   附   则 ...........................................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 及《深交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的规定,修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1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福建

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根据会

   议需要确定的其他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3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4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6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7
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设立)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



                                8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10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
监事,其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职代会或工会选举办法执行。公司
在董事选举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中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公司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
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
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由所得

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
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确定最终董事人选。
   (五)若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票数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

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或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1
   1、若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或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
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若有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成
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或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

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排名在前的
合格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董事候选人再重新进行选举。上述选举
按得票从多到少依次产生当选董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

应选董事人数的,由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3、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不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

数的,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
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
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

始就任。
   公司在选举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的操作细则与选举董事时的

操作细则一样。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12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13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及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14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

关条款。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
公司章程规定的的网站上公布。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 五十 八条     本议事规则进 行修改 时,由 董事 会提出 修正 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 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