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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闽东电力: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1-10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
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福建闽东 电力股 份有限 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 二章 会议召集与通知规则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

种形式, 监事会 每六个 月至少 召开一次 定期会 议,监事会 会议因

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 时,在保 障监事 充分表

达意见的 前提下, 经召集 人(主 持人)、 提议人 同意,也 可以通

过视频、电 话、传真 或者电 子邮件 表决等 方式召 开。监事 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 开。

    召开监事 会定期 会议 ,一般 情况下 应当于会 议召开 十日前 书

面通知全 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可于会议前两日以专人送出、电子

邮件、传真、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并将 会议 议程 及有 关 文件、

材料送达 全体监 事。全体 监事均 要提前审 阅会议 文件资 料,为参

与决策做好准备。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
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

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

时;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
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六条   依前条规定形情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
份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
议案。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
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章 会议议案规则
       第九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
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
入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
人士。
    第十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第四章   会议的议事和表决规则
     第 十一 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 公司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内部 及外部 审计人 员出席 监事会议 ,回 答所关 注的问 题。
     第 十二 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通
讯表决方式,每 一名监 事有一 票表决 权。监事 会决议 应当经 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
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五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 经过与 会监事 签字确 认。监事应当

保 证监 事 会 决议 公 告 的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没 有虚 假 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 十六 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 规或者 公司章 程,致使公

司遭受损 失的,参 与决议 的监事 对公司负 赔偿责 任。但经 证明在

表决时曾 表明异 议并记 载于会 议记录 的 , 该 监 事 可 以 免 除 责 任 。
       第 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议 应当在会 议结束后 及时将监

事会决议 报送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备案 ,经深圳 证券交 易所登 记后公
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监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监事与所审议案存在利益关系的,说明监事的姓名、存在

的利益关系以及回避表决情况;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及其有关内容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
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
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司”指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