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4-12-31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界定及内幕信息的范围界定、保密、内部汇报、披露
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
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事业部、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公司。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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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相关部门或单
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人。
相关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
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
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
于内幕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巨潮
资讯网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
的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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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8、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
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
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
办人;
9、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
信息的,接受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10、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等近亲属;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章节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标准进行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
项时,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
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同时杜绝无
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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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
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对外报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并同时向接受单位和人员出示《保密提示》(附件1)。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
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
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
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
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
幕信息”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
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
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
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或形成研究讨论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
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
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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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
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
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
递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应当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效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披露内幕信息前,所有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
严格履行保密职责,禁止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或单位提供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提供尚未公开信息的,应该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附件2)或者书面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公开
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指定熟悉证券业务、法规的
人员担任信息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内幕信息,以及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报送内幕信息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除履行及时性报告义务之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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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按月组织本部门、本分子公司信息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
料进行排查,并向董事会秘书书面通报排查结果。排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突发
重大事项等。对于排查发现公司存在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涉及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内幕信息,应尽快召开董事
会或监事会对内幕信息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及何时作出披露,
如需披露,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规则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业务具体情况确定内幕信息知
情人范围,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定的
信息员负责办理。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如
实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4),并根据业务的进
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化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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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对填报的有关本
人或本单位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送达董事会办公室的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记录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
的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知情人名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
或《保密承诺书》(附件5)。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督促有关
主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上报董事会办
公室: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
(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
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发起该行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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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除按照本制
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编写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附件6),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所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或
工作需要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一)涉及内幕信息的,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
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但在经常性报送信息的情形下,若报送部门、内容等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同一份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报送事项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汇总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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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三)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信息,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
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董
事会办公室应同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保存,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
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内幕信息事项、知悉的时间,参与内幕信
息流转的环节、证券账户、直系亲属身份证号码及证券账户情况等,
有关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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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有机会获得内幕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
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三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
度的要求,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
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根
据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相关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定期、不定期检查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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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属公司员工的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
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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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废止,公司相关制度条款与本制度存在出
入情况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发生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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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保密提示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
司。本次报送材料含有监管规定的内幕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
用所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对
于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公司并将依法
追究其责任。
特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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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1:《保密协议》适用于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一家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乙方是与甲方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目前担任甲方的________________职务,乙方
在工作或履职过程中将接触到甲方的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
信息和数据,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其中
涉及内幕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需要
求乙方签署保密协议,对内幕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
施登记及备案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双方特此同意如下:
1.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甲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请参考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尚未公开是指甲
方尚未在其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
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
甲方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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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应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福建闽东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4.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闽东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保密规定,有义务采取有效
措施审慎保管甲方的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不得泄露保密信息和内幕
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士披露任何保密信
息和内幕信息。任何获悉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人士对所知悉的相关
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
其他人。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
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交易甲方的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在甲方的内幕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前,乙方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5.如乙方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_______________职务,或与甲方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仍需就其已知晓的内幕信息按照本协议规定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该等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非其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所需的披露。
6.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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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
知和更新甲方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7.本协议不适用于因法律、法规、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所要求
披露的资料(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告知甲方),或并非因为
违反本协议而公开的资料。
8.乙方如违反本保密协议,则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9.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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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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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保密协议》适用于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一家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次请填写甲方与乙方的具体合作
事宜,即提供内幕信息的原因),乙方将接触到甲方的某些非公开的、
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以下简称“保
密信息”),其中涉及内幕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甲方需要求乙方签署保密协议,对内幕信息进行管理,并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实施登记及备案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双方
特此同意如下:
1.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甲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
指甲方尚未在其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
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
甲方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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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审慎保管甲方的保密信息和内幕信
息,不得泄露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形
式向任何人士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任何获悉保密信息和内
幕信息的人士对所知悉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相关信
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
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
券账户交易甲方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4.乙方的所有接触到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以
下简称“乙方人员”)均有义务对甲方的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予以保
密;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有可能接触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乙
方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其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视具体情况填写本次合作/本项目)
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以下简称“专业顾问”)提供保密信息和内幕信
息,则乙方应与该等专业顾问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
协议相同。
5.本协议中所有保密和内幕信息管理方面的要求均适用于乙方、
乙方雇员和乙方专业顾问。就乙方而言,内幕信息知情人特指乙方及
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乙方人员和专业顾问。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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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和更新甲方已发生或拟
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7.乙方向甲方承诺,一旦甲方要求收回其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资
料以及乙方对其所作的副本,乙方将立即把获取的该等文件和资料及
其副本退还给甲方。
8.本协议不适用于因法律、法规、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所要求
披露的资料(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告知甲方),或并非因为
违反本协议而公开的资料。
9.乙方如违反本保密协议,则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相关责
任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0.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1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
(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21
附件3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 知情人身份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 持有股份情况
人名称 号码 与公司关系 人股票账号
知情人配偶及近亲属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知情人关系 股票账号 持有股份情况
配 偶
子女(年满 18 周
岁)
子女配偶
父 亲
母 亲
配偶父亲
配偶母亲
兄 长
兄长配偶
弟 弟
弟弟配偶
姐 姐
姐姐配偶
妹 妹
妹妹配偶
配偶兄长
配偶弟弟
配偶姐姐
配偶妹妹
子女配偶的父亲
子女配偶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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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闽东电力 公司代码:00099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登记 登记人
序号 联系手机
人姓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与公司关系(注2)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方式(注3) 容(注4) 处阶段(注5) 时间 (注6)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 2。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
单位部门、职务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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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了解到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相关信息,且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本单位/
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1、本单位/本人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本单位/本人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
该内幕信息。
3、本单位/本人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
私利,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4、本单位/本人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
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5、本单位/本人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公司的规章制
度等规定承担责任。如违反《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
给公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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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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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闽东电力 公司代码:000993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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