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2024-12-31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 草 案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通知和签到规则 ................. 2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规则 .............................. 4
第四章 会议的议事和表决规则 ........................ 6
第五章 会议的决议和记录规则 ........................ 7
第六章 执行与信息披露规则 .......................... 9
第七章 附 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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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健全和规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
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董事会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
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
有设立)履行职务。没有设立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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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并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电子邮
件、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两日
发出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
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 十 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
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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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中应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证件信息;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
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日期等;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
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
存档保管。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规则
第十四条 下列主体,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董事会
提出提案: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四)监事会;
(五)董事长;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七)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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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案的其他主体。
提案应由提案人签字盖章,如提案人为法人的,提案人应同时提
供该法人就该事项的有效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
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填报董事会会议提案申请表,董事会办公室
对提案内容规范及附件齐备等方面进行形式性审核,汇集分类整
理并经董事会秘书审阅后交董事长审批,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
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未列入议程又不说明理由的,提案人有
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
关人员。
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交的议案内容及相关材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内容与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
董事会的职责范围,提案人需提供详备资料及详细说明;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提案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提案单位、个人对提案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过半数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实质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提案人再次提出提案时,申请部门须按照本细则重新进行提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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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第四章 会议的议事和表决规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非董事的总经理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
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
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
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
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董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
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
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 二 十 四 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
表决;如董事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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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
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 ,也可 以通过视 频、电 话、传真 或者电 子邮件表 决等方 式召
开 。董事 会会议也 可以采 取现场与 其他方 式同时进 行的方 式召
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或控制权
的企业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会议的决议和记录规则
第二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
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作出
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的特别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除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另有
规定外,董事会议案以普通决议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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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作出:
(一)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
散方案;
(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董事会以普通决议作出的应由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及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以普通决
议作出。
第 三 十 条 董事会对应由其审批的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作
出的决议,除应满足普通决议规则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十一 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三 十 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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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 三 十 五 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执行与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决
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众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决议内容涉及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后
及时落实经办人员。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
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
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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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决议所确实的执行
人负责组织对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董事
会秘书负责督办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在董事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其
他董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
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执行人予以纠正,执行人若不采纳意见,
董事长可以提请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执行人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董事会的决议及有关内容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
参加会议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
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由其行为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董事会
提案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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