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内蒙古包头市高新 区黄河大街 55 号公司 1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在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天刊登了会议通知,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 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40,891,46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均 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36,732,59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95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158,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50,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19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 并统计,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40,681,8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股数 209,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36,834,91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9%;反对股数 4,056,54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36,834,91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9%;反对股数 4,056,54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36,834,91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9%;反对股数 4,056,54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36,834,91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9%;反对股数 4,056,54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36,834,91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9%;反对股数 4,056,54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36,834,91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5689%;反对股数 4,056,54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36,834,91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9%;反对股数 4,056,54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36,834,91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9%;反对股数 4,056,54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36,834,91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9%;反对股数 4,056,54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1%;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投入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40,681,8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股数 209,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541,168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881%;反对 209,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19%;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裴礼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杨 萌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