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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1-11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4-008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
余额为 334,685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3.93%。
    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
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260,000 万元。公司分
别于 2023 年 9 月 6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
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原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增加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新
增对外担保额度 215,000 万元。
    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
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分别为自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
体担保事项,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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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3 月 30 日、2023 年 4 月 20 日、2023
年 9 月 7 日、2023 年 9 月 23 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3)、《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关
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6)、《2023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和授
权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将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
日晟矿业”)部分未使用的担保额度调剂 55,000 万元至公司。根据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同意的担保额度调剂原则及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剂事项已经公司管理层
决策同意。本次调剂担保额度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调剂前,公司为金日晟矿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70,000 万元,可用担保
额度为 115,000 万元;本次调剂后,公司为金日晟矿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15,0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60,000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金日晟矿业提供
的担保余额为 95,000 万元。
    本次调剂前,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25,000 万元,可用担保
额度为 5,000 万元;本次调剂后,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80,0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60,000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
的担保余额为 119,685 万元。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
分行申请了一笔 10,000 万元贷款,金日晟矿业同意为公司的该笔融资业务提供
担保。2024 年 1 月 10 日,金日晟矿业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协议》,该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属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
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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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担保发生前,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为 120,000 万元,可用
担保额度为 60,000 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119,685 万
元;本次担保发生后,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为 130,000 万元,可用
担保额度为 50,000 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129,685 万
元。本次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在金日晟矿业对公司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0701444800H
    3、注册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4、注册资本:1,508,021,588 元
    5、法定代表人:林圃生
    6、成立日期:1999 年 10 月 29 日
    7、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
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
品销售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3 年三季度

         营业收入                        405,840.85                      283,882.29

         利润总额                        113,185.48                       95,956.11

          净利润                             97,672.51                    82,881.21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9 月 30 日

          总资产                       1,098,328.77                   1,260,421.03

          总负债                         477,788.16                      705,934.19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254,560                      377,560

     流动负债总额                        208,072.16                      432,898.95

          净资产                         620,540.61                      554,486.83

   注:2022 年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 年三季度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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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公司实际发生
对外担保金额为 205,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 255,445 万元;
无大额诉讼和仲裁。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对公司
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最高额保证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保证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保证
    1、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此
项保证,作为被担保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
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
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
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2、本协议所担保的债务为在债权发生期间/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依据主合
同向债务人提供授信业务而形成的被担保债务。额度不因多次循环使用而有所减
少。
    3、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授信协议项下就具体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
通知保证人。
    4、本协议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
带责任。
    (二)担保范围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
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
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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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三)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自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并自本协议首页载明之日期起生效。
    2、本协议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
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334,685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3.93%。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
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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