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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1-22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4-013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
担保余额为 344,685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5.55%。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260,000 万元。公司分
别于 2023 年 9 月 6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
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原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增加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新
增对外担保额度 215,000 万元。
    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
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分别为自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
体担保事项,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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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3 月 30 日、2023 年 4 月 20 日、2023
年 9 月 7 日、2023 年 9 月 23 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3)、《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关
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6)、《2023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分行申请了一笔 2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同意为公司的该笔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2024 年 1 月 19 日,金日晟矿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最高
额保证合同》,该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需根据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确定。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金额为
10,000 万元的《中信银行“信 e 融”业务合作协议》,故金日晟矿业本次实际
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10,000 万元。
    上述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属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
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为 130,000 万元,可用
担保额度为 50,000 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129,685 万
元;本次担保发生后,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为 140,000 万元,可用
担保额度为 40,000 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139,685 万
元。本次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在金日晟矿业对公司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0701444800H
    3、注册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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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注册资本:1,508,021,588 元
    5、法定代表人:林圃生
    6、成立日期:1999 年 10 月 29 日
    7、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
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
品销售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3 年三季度

         营业收入                       405,840.85                      283,882.29

         利润总额                       113,185.48                       95,956.11

          净利润                             97,672.51                   82,881.21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9 月 30 日

          总资产                       1,098,328.77                   1,260,421.03

          总负债                        477,788.16                      705,934.19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254,560                      377,560

     流动负债总额                       208,072.16                      432,898.95

          净资产                        620,540.61                      554,486.83

   注:2022 年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 年三季度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公司实际发生
对外担保金额为 205,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 265,345 万元;
无大额诉讼和仲裁。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对公司
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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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定义
    1.1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
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
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2.1 在本合同第 2.2 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
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
    2.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4】
年【1】月【19】日 至【2025】年【1】月【19】日 (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
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
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3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的
额度:
    (1)(币种)【/】(大写金额):【/】。
    (2)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贰亿元整】和相应的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
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
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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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
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五、《中信银行“信 e 融”业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借款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贷款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贷款类型:“便利融”是指乙方向甲方发放的用于满足其 8 天-1 年(含)
短期融资需求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
    4、借款金额:壹亿元整
    5、借款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止
    6、贷款的担保:本次贷款金额由金日晟矿业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344,685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5.55%。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
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
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中信银行“信 e 融”业务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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