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矿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03-19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仅指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包括各项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重大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消费类
资产(如车辆)、单项金额总额超过所在机构净资产 5%或合并金额超过年度计
划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重大固定资产购置等,不在本制度规范之内。
第四条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
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
项目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为决策提供建议;同时,应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
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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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资本运作中心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一条 公司资本运作中心其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职能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风险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
(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期货、
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
1、公司进行风险性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
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依据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2、公司应于期末对风险性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
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
股权投资。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组织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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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股其他法人组织。
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
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
法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 投资权限
(一)公司拟发生的对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或其
他重大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上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拟发生的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但达到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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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未达到上述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按《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
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形成后报公司资本运作中心初审。
(三)于初审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
括如下的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生产能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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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供应、生产或经营安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
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等。
(四)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 资本运作中心 或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ESG)委员会进行论证,并签署论证意见。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五)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参考《上市规则》等法规和本制度对外投资
的投资权限,根据审批流程报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六)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
和合作合同。
(七)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
并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公司资本运作中心或董事会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七条 公司资本运作中心或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应
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
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
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公
司资本运作中心或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应在该等事实出现后
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
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对控股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需要继续注入资金,应明确注入资金的性质,区别往来款注入还是资本性
注入。资本性注入资金应在注入前办理必要的手续,以明确该项资金应获得的利
益和承担的风险;同时必须按“对外投资管理程序”严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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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按工作规定进行核查审计,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查阅对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对不明确事项提出询
问。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需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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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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