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4-033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8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8 月 13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 399 号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茂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72 人,代表 175 名股东,代表股 份数 85,538,3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69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0 人,代表 53 名股东,代表股份数 60,450,5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14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2 人,代表股份数 25,087,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549%。 2、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9 人,代表股份数 28,017,7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39 人,代表股份数 7,843,9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78%。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120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20,173,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26%。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以现场方式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2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507,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61%;反对 53,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 弃权 1,97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5,987,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26%;反对 53,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2%;弃权 1,97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97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05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2.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 85,520,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反对 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弃权 10,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0,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0%;反对 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 10,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3 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85,520,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反对 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弃权 10,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0,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0%;反对 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 10,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 84,822,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36%;反对 70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40%;弃权 10,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302,2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63%;;反对 704,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58%;弃权 10,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 85,517,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反对 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弃权 14,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996,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3%;反对 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 14,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84,866,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45%;反对 657,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0%;弃权 14,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7,345,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018%;反对 657,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77%;弃权 14,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2.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85,520,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反对 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弃权 10,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0,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0%;反对 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 10,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7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 排 表决结果:同意 85,520,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反对 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弃权 10,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0,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0%;反对 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 10,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8 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6 表决结果:同意 85,520,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反对 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弃权 10,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0,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0%;反对 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弃权 10,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文豪律 师和周良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3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