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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12-20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
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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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

   (五)舆情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部负
责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
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证券投资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及时向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舆情事件,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
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七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舆情事件必须及时报
告给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对主动监测到的及各部门上报的舆情信息进行汇
总和核实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相关情况并初步
研判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和相关职能部门
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
制传播范围:

   1、及时向相关方了解、核实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必要时与刊发媒体沟通,
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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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3、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4、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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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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