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科技: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2024-10-29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和《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
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监事会监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设监
事会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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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表决权。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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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条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可就有关提案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和 5 日
将会议通知连同必要的会议材料,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邮件或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与会人员,前述会议资料应使参加会议的监事能够对拟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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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应保证参
加会议的监事有充分的时间了解相关议案的内容从而作出独立的判断。
第七章 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会议召开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或传签方式等其他
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会议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
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以电子通信等方式发送的有效表决票,或者监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九章 会议的召开与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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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章 会议表决和会议决议
第二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二十五条 以视频、电话方式参与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按照会议上要求 期限将
由其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的接收 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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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二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安排工作人
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或决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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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 “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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