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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2024-06-26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
         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研究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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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
         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
         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等。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根据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
               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
               或方案;薪酬政策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研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方案,并向董事会提供相关建议;
         (四)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
               绩效考评,同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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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六)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
                  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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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不
           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
           相关利益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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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和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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