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英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2024-06-26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7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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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
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 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以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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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
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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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
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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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等文件;
(五)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该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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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
有 2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
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通讯等方式发出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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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
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
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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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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