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8 证券简称:联合精密 公告编号:2024-028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桂景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创 业园新业一路19号);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 年5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9人, 代表股份67,845,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0400%(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 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 股份60,000,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750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7,845,600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899%。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 份11,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0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股份1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10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部分董事、监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远程通讯方式参会),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4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4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4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4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4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4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4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84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46%; 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5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姚思静律师、李金泽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扬山联 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