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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彬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21  

证券代码: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25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5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开发2路1号(宁
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建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6,870,5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04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6,870,531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4.04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333,3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69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333,333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2.69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7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进行了年度述职。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7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7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7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7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33,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7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7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33,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7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33,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7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33,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7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33,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870,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雨顺、吴睿卿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