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锻造: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09-25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由
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明确授权范围。非股东的董事、
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法律顾问应列席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会可在股东会前决定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到会。股东会期间,股
东可以提议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到会。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其他列席股东会的人
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到会采访,也可决定不邀请
记者到会采访。新闻采访之前须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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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以下文件:
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出席
人身份证;个人股股东: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
供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证明,可以出席股东会,在客观条件允许的
情况下,公司尽力为其提供会议文件和坐席。
第十条 股东参加会议,应于会议开始前到场。除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到场
时,应当及时通知会议主持人。
第二章 股东会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终止或实质性变更公司业务,或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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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除第(七)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外其他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临时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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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采取网络投票的,见证律师应当对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
公司董事会亦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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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
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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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比
例。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其他资料。
(一)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审查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向深交所报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或披露。
(二)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
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
(三)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
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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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五)涉及公开发行的股票需要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
注册程序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后,可以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并作为临时股东会的提案。在定期报告的利润分配方案中,董事会未做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
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时,
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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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聘用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并在有关的
报刊上予以披露。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
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
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持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会。代表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
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的,征
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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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
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董事、监事非因客观原因不能到会时,不影响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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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
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
意见。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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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或者监
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二)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
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
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等。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公告方式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
序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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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
的,视为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
表决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
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须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须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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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在征求多数股东意见后,可宣布延长会期。
但延长期一般不应超过一天。
召集人应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发言
(1)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
和书面发言。
(2)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2 日向会议召集人申
请登记。
(3)发言顺序根据大会议程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4)发言时间长短和次数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程确定和宣布。
(5)股东违反本条规定或拒绝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
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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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
意,方可发言。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通过提案或不通过提案的决议,会
议主持人应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议案是否通过,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票和表决统计表应当一并存档。股东会的见证律
师在会议结束前宣读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
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
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对于需要流
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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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六)上市公司股东会应当由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七)深交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召集人应当按深交所要求提供;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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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上不得
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九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深交
所有权对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作出解释
并公告。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
期改正,并由深交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
由深交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
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交所网站上公布的有关信息披
露内容。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规定事宜,由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制度补充适用,本规
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地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
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交所上市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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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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