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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联锻造: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4-11-29  

证券代码:001282                证券简称:三联锻造     公告编号:2024-081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国奉先生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15:00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20号三楼会
议室
    (五)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0 人,代表股份 119,633,3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8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2,87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82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5 人,代表股份 16,761,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561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4 人,代表股份 661,3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4 人,代表股份 661,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16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

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4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4%;
反对 17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8%;弃权 42,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44,100 股,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7.1515%;反对 17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677%;弃权 42,8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0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
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390,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0%;
反对 19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8%;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8,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867%;反对 19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217%;弃权 4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1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元清、李思源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