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中 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3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深圳中电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4 号),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 上〔2023〕275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9,975,024 股,并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69,925,073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为 759,900,097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575,626,405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7503%;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184,273,692 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4.2497%。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 市流通,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701,3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503%。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759,900,097 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有限 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569,925,073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000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89,975,024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0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 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坤润一期(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大联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市同沁同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6 名股东。 (一)以上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一致,其具体承诺如下: 1、北京中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2021 年 3 月 11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所 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3)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4)本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有关本企业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锁 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5)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6)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依照相关规定提前予以公告,并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7)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本企业将暂停转让本企业拥有权益的发行人 股份。 (8)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 限公司、中电坤润一期(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有关本企业/公司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份减持 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4)本企业/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依照相关规定提前予以公告, 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5)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本企业/公司将暂停转让本企业拥有权益的 发行人股份。 (6)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企业/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大联大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沁同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锁定期满后,本公司/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份减持 的相关规定。 (3)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本公司/企业将暂停转让本企业拥有权益的 发行人股份。 (4)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 程中作出的承诺、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它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 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47,419,4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559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6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 1 80,790,338 80,790,338 10.6317% 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 2 53,860,225 53,860,225 7.0878% 金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坤润一期(天津)股 3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53,860,225 53,860,225 7.0878% 伙) 4 大联大商贸有限公司 27,356,405 27,356,405 3.6000% 北京中电发展股权投资基 5 21,894,128 21,894,128 2.8812%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同沁同立创业投资 6 9,658,153 9,658,153 1.271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247,419,474 247,419,474 32.5595% (五)上述股东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其减持情况,公 司董事会将监督其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69,925,073 75.0000 -247,419,474 322,505,599 42.4405 其中:首发后限售股 0 0.0000 - 0 0.0000 首发前限售股 569,925,073 75.0000 -247,419,474 322,505,599 42.440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89,975,024 25.0000 +247,419,474 437,394,498 57.5595 三、总股本 759,900,097 100.0000 - 759,900,097 100.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 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邦新 王申晨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