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材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01-05
证券代码:001296 证券简称:长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4-001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22 号)
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简称:长江材料、证券代码:001296)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55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5.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25,258,000.00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 454,500,000.00 元。
公司及全资子(孙)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国海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
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已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
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
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
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
(二)公司、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园路支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园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已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
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
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
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
(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科园路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园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已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
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
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
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
(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科园路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科园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已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
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
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
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
(五)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海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北碚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铜梁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已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
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
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
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
(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海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北碚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仙桃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已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原协
议签署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第一条 关于原协议第九条,原约定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现三方协商同意,将上述约定修改为:“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后生效。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协议约定
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
议未作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原协议。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