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材料: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04-20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
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
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
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
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
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
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
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
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要求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
与股票股利之和。
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4.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5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
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
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的拟定具体分红方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
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
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
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
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
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
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四条 制定本规划的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
力以及资金需求状况并结合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拟定,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
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