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 758 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楼报告厅召开。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6,506,3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102%。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07,64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 对 9,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705%;反对 9,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29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07,64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 对 9,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705%;反对 9,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29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07,64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 对 9,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705%;反对 9,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29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07,64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 对 9,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705%;反对 9,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29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07,64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 对 9,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705%;反对 9,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29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07,64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 对 9,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705%;反对 9,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29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07,64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 对 9,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705%;反对 9,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29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07,64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 对 9,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705%;反对 9,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29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07,64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 对 9,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705%;反对 9,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29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07,64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 对 9,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705%;反对 9,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295%;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06,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 对 9,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 1,344 股,占与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3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097%;反对 9,9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295%;弃权 1,34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07%。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罗坚熔 2024 年 5 月 16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邮编: 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