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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夏厦精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5-28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4-024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2,0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4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派发现金红利 39,990,000.00 元,占 2023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55.74%。本次股利分配后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
以后年度分配。
    在分配预案公告披露日至本次预案具体实施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则
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
整每股分配比例。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
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的时间未超过
两个月。
    4、自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2,00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6.45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
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
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5.805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
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
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29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45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3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3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3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56                宁波夏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             03*****845                          夏挺

    3             08*****308          宁波振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24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5
月 3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夏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建敏、夏爱娟、
夏挺、实际控制人亲属夏云、宁波振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次除权除
息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小区荣吉路 389 号
    咨询联系人:顾文杰
    咨询电话:0574-86570107
    传真电话:0574-86593777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