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冠科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4-04-09
证券简称: 康冠科技 证券代码:001308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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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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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康冠科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总计 2,666.3272 万份,涉及
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68,621.8776 万股的 3.8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
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6.52 元/份,在本激励计划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根
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2,15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
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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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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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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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 28
特别提示 ..................................................................................................................... 29
第一章 释义 ............................................................................................................... 33
第二章 总则 ............................................................................................................... 35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3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39
第五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50
第六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52
第七章 附则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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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和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本公司、康冠科技 指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指
划、本计划 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
股票期权、期权 指
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含合并报表子
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
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者购买
标的股票 指
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
授权日 指
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有效期 指
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
等待期 指
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行使股票期
行权 指
权购买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
可行权日 指
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
行权价格 指
对象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
行权条件 指
必须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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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考核办法》 指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
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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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总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
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在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和长期
可持续发展,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订了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续的回报。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激励计划及计划的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
事会办理。
公司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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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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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及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
他员工,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154 人。
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及本计划的考核期
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二、不能成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四)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五)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
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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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
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
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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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总计 2,666.3272 万份,涉及的标
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68,621.8776 万股的 3.89%。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和
行权安排的情况下,拥有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总量比例 比例
董事、副总
廖科华 18.0242 0.68% 0.03%
经理
董事、副总
陈茂华 12.3681 0.46% 0.02%
经理
张斌 副总经理 9.2761 0.35% 0.01%
副总经理、
孙建华 11.9156 0.45% 0.02%
董事会秘书
吴远 财务总监 8.8236 0.33% 0.01%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
2,605.9196 97.73% 3.80%
要激励的其他员工(2,149
人)
合计 2,666.3272 100.00% 3.89%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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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
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禁售期
(一)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有效期满后,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全部作废,由公司收回并统一
注销。
(二)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
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四)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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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
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40%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
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
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
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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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26.52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26.52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25.94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26.52
元/股。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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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
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三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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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将根据每
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指标的完成程度,确定激励对象的各行权期公司层面行
权比例。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实际完成值(X)
考核年度
目标值(Xm) 触发值(Xn)
第1个考核期(2024年) 151 亿元 144 亿元
第2个考核期(2025年) 174 亿元 163 亿元
第3个考核期(2026年) 188 亿元 175 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Y)
X≥Xm 100%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实际完成值(X) Xn≤X<Xm 80%
X<Xn 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下同。
2、特别提示: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
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
份额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激励对
象进行考核,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100% 0%
5、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各行权期内,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
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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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七、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
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营业收入是企业重要经营成果和价值的体现,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
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能够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
本次股权激励选用“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有助于夯实公司业绩基
石,进一步做好智能显示产业链的深度延伸与业务布局,不断推动市场空间和产品创
新升级,实现成为国际领先的智能显示终端产品智造商的战略目标。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目标的设定结合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
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该业绩考核目
标具有可行性和挑战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
该业绩考核目标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多方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本激励计划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做到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是否达到行权条件以及实际可行权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
果,为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的保障。
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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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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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九、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数量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
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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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
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
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
(Black-Scholes Model)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4 年 4 月 8 日为
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
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5.64 元/股(取 2024 年 4 月 8 日收盘价)
(2)行权价:26.52 元/股
(3)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
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4)历史波动率:18.4755%、19.5327%、19.5203%(分别采用深证成指最
近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5)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6)股息率:2.5857%(取公司最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进行
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 2024 年 4 月底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
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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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2025 2026 2027
2,666,3272 5,554.45 2,079.50 2,148.36 1,069.16 257.43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权日
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
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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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准行
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变更;
2、公司合并、分立。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
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包括合并报表子公司)内任职,
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若激励对
象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公司(包括合并报表子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
期因公司(包括合并报表子公司)原因不再续约、退休等,自不再与公司(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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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合并报表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个人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
司(包括合并报表子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
条件。
2、若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
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
司注销。
(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其行权权利,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按照身故前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限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 六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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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授予协
议书》所发生的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
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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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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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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