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的审查意见2024-01-1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德明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
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召集并主
持,应出席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人。我们作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就审议事项做出决议并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
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
该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该报告(修订稿)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投资概算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情况进行全面
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
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第四次会议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
周建国 曾献君 杨汝岱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