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贝航科:北京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0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1-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
时间。
2024 年 1 月 31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
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 座 3901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刘俊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数 59,447,500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2.3091%,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2 人,所持股份总数 3,738,3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 4.5471%,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人,所持股份总
数 59,434,5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2.293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 人,所持股份总数 13,000 股,
-2-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8%。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
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新增募投项目并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9,4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81%;
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2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6522%;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4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3-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钟 婷
经办律师:
李秋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