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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贝航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3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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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

时间。

    2024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

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 座 3901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刘俊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72 人,所持股份总数 54,874,400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6.5467%,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

东,下同)70 人,所持股份总数 129,1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

份总数的 0.1566%,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总

数 54,745,7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6.3906%。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66 人,所持股份总数 12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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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61%。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85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25%;

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9%;弃权 6,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88.3036%;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7390%;弃权 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9574%。

    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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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85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21%;

反对 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77%;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83.8885%;反对 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5136%;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5980%。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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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钟   婷




                                   经办律师:
                                                    覃国飚




                                                     202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