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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箭牌家居: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2024-04-20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监事按照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
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
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
事两人,职工代表监事一人。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
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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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
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人员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相关监事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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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但在保障监事知情并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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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及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
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在召开十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以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方式送达各监事以及其他应列
席会议的人员。有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限
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
真、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回
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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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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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

   (四)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若本规则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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