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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箭牌家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20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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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提名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提供公司有
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
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予以搁置。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方案。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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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
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
持。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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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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