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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慕思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2024-04-27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应当为不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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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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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本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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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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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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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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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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