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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顺泰: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12-30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2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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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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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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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当请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
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
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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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
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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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
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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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资本运作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
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在
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内幕信息的前提下应积极参与并主动
配合资本运作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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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
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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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办法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粤
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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