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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微智能: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03-20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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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智微智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
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
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
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类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主要通过行使表决权以及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
的义务。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
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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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
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
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
负有对子公司指导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
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内部报告制度并执行,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审议
程序,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报告制度
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本公司。

    第九条 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时,须及时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子公司应依照本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参
照本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
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
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
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
规范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权限
审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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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如有)协商制定其公
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
事)。本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
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
治理监控。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协商
后推荐,若董事长、总经理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
须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
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时,由本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
(包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加会议,
股东代表和董事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以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向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若本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作为股东或董事亲自参
加子公司会议的,其他一同与会人员无须再履行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
汇报职责。

    第十八条 由本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
者通过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子公司的董事长应由公司推荐的
董事担任。

    第十九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努力管理
好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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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
的决定和要求。在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应按照公司的
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的股东
会或作为董事参加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在本公司《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授
权范围内签署子公司的相关决议,超过其自身权限的事项,应首先提交本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其他人员签署子公司相关决议的,应首先取得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批准。

    第二十条 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产生按子公
司章程规定,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占子公司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子公司不设监事
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规
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
经理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
行监督;

    (三)出席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四)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的设置由子公司章程规定,
并经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须在任命后
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公司推荐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骨干人员。子公司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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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子公司监事。




                       第五章 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
经营、财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
计制度。由公司财务中心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实施指导、监督;
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资金调配、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
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计和核查,并提出整改
意见,要求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公司对子公司的审计由公司审计部同公司财务
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及时组织编制有关营运报告及财务报表,并
向公司财务中心和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一)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天内,提供上一季度的生产经营情
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天内,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经营情况报告及
财务报表。

    (三)应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财务中心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
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
状况,报告内容除本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
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总经
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
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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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和
激励约束机制,经公司审核后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以之为标
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对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
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三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力
争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有权对有突出贡献的子公司和个人分别视情况予以
奖励。

    第三十二条 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出现不称
职的情况,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
良影响的,公司将依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
处罚或解聘等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负责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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