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07-31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
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或者业绩快报
及修正公告与公司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财务、内审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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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会同财
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
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
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及其修正公告格式的要求
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的认
定情况及处理结果说明(如适用)。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
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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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
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差
错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
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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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利润,且净利润与上年
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或者期末净
资产为负值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上述情形的情形;
(三)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相关情形,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需要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全年营业收
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
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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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
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等规章、规范性文件,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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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
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
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
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
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纠正。
第十九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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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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