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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欣新材: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4-01-0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绍兴兴欣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

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对兴欣新材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0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41.00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90,20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0,958.8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F11355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                                      总投资(万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
                 项目名称
号                                        元)              元)
      年产14,000吨环保类溶剂产品及
 1                                        31,250.00             26,850.00
      5,250吨聚氨酯发泡剂项目
      8,800t/a哌嗪系列产品、74,600t/a
 2    重金属螯合剂、1,000t/a双吗啉基      16,900.00              9,200.00
      乙基醚项目
 3    研发大楼建设项目                     3,750.00              3,75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15,200.00             15,200.00
                合计                      67,100.00             55,000.00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有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和超募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

的前提下,公司拟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

况

     (一)投资目的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

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决策,以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三)投资额度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

募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

该额度可循环使用。其中,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
    (四)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

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行。

    投资品种的保本要求遵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

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

资行为。

    (五)决议有效期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六)具体实施方式

    在上述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

效期内行使决策权及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

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该授权自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拟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

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

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主要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风险,

投资产品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对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

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风险,以保证资金安全性。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公司经营计划及资金使

用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进行

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并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

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可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监事会可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自有资金

购买中、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以及进行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方式的短期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

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且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

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一公允价值计量》

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

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不超

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经审查,公司监事

会认为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及募投项目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在授权额度和

期间内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开展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并且有利于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
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

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韩逸驰                孙蓓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0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