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欣新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23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新材料创新中心西区 B1 幢 12A 楼
电话:0574—89216932 传真:0574—87066991
网址:http://www.nbwhlaw.com/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3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3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4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5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5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5
四、结论意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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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王星洁律师、安静律师出席公
司本次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绍
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提交给本所
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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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须披露文件一同上报有关机构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
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
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
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 2 号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二楼
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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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 表 共 计 21 人 , 代 表 股 份 64,220,30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2.977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1 月 1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4,171,92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2.922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3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5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股
份数共计 10,518,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1.9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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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现场或线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就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
确定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4,178,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 %;反对股数 4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76,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5 %;反对 4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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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4,178,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 %;反对股数 4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76,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5 %;反对 4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4,178,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 %;反对股数 4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76,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5 %;反对 4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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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4,178,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 %;反对股数 4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76,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5 %;反对 4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5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64,173,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8 %;反对股数 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 %;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71,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1 %;反对 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0 %;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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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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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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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盖章) 王星洁
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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