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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欣新材: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4-07-09  

   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9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8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7月8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8日(星期
   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2号绍
   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二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汀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89,846,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92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89,840,61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92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4,663,68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0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657,38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97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叶汀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89,842,012 票,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的半数;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14,658,790 票,得票数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叶汀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2《选举吕安春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89,842,012 票,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
的半数;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14,658,790 票,得票数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吕安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1.03《选举鲁国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89,842,012 票,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股份的半数;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14,658,790 票,得票数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鲁国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1.04《选举严利忠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89,842,012 票,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股份的半数;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14,658,790 票,得票数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严利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陈翔宇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89,842,013 票,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股份的半数;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14,658,791 票,得票数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翔宇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葛凤燕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89,842,013 票,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股份的半数;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14,658,791 票,得票数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葛凤燕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顾凌枫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89,842,013 票,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股份的半数;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获得中小股东选举票数 14,658,791 票,得票数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顾凌枫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吕银彪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842,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59,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842,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
反对 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58,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反对 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842,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
反对 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58,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6%;反对 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星洁、应冰倩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9 日